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

2016-03-25 14:08来源:作者:人气:

(二)已设立备用金的物业小区,当出现上述电梯紧急情况时,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一)或(二)的第1、3、4、5步骤申请列支。其中:
1、制定方案时,除向当地镇<街>房管所提交上述使用程序(一)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交如下资料:
(1)已由房管部门填写意见和盖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备用金设立申请表》
(2)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定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房管所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于1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上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上述资料1份送市房管局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定检测部门证明材料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备用金设立申请表》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拨付资金时,除向当地镇<街>房管所提交(一)5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交电梯安全监督部门或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管所收到备用金的拨付申请资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包括到现场查看工程完成情况),并报送至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收到房管所送达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接到《划转维修资金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中核减,并将维修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四、维修项目管理
1、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到专户银行监管专户或维修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维修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相关业主现金筹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协商无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房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也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可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4、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对业主自用部位不可避免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可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5、维修和更新、改造后的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由施工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承担保修责任。
6、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7、除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凡未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而先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8、房管部门发现物业小区的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可以暂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9、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冒用业主签名等方式,不按本办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0、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1、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2010年我局发布的《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东房通[2010]29号)同时废止